如果专用0 抵扣联无法认证,可用专用0 0 联进行认证吗?
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0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专用0 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以使用专用0 0 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0 0 联复印件需要留存备查。答: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0 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0 ,应该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绕如果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以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且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0 可以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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