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0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2、建筑服务0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0 时,应在0 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0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0 时,应在0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1、出口0
合同号、贸易方式、结算方式、外币金额、汇率等可在备注中填写,如果票面开具的是CIF价则在备注栏注明FOB价。
2、建筑服务0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0 时,应在0 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3、销售不动产0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0 时,应在0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0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0 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货运0
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0 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单用途卡0
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0 ,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0 。
7、多用途卡0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0 ,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0 。
8、代收车船税0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0 时,应在增值税0 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0 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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