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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不是想解散就解散的,解散须经批准的公司类型有哪些?

更新时间:2016-12-21点击次数:3983次字号:T|T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二)重要的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一)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二)重要的国有企业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 批准。”

(三)保险公司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五)证券公司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六)期货公司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解散的,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七)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八)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予以解散或者关闭并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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