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0 超出经营范围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0 的开具要求: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0 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0 。
第十一条规定专用0 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0 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0 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0 ,购买方有权拒收。
从上述规定来看,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0 要求与实际交易相符,并没有规定要与经营范围相符,因此,对于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应税业务为客户据实开具增值税专用0 ,明显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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