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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0 别再这样盖章了—重罚!

更新时间:2022-08-24点击次数:9437次字号:T|T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0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0 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0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0 ,或者未加盖发

政策明文规定了!0 这样盖章被罚1万!以后不能乱盖章了~


相关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开具0 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0 专用章。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0 ,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0 ,或者未加盖0 专用章的。


综上可见,纳税人在开具0 时正确加盖0 专用章非常重要。那么如何规范的加盖0 专用章呢?


如何正确加盖0 专用章?来看看这5种情况!


1、自开和代开增值税专用0 盖章要求有不同吗?


增值税专用0 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


如果您是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0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0 的0 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0 专用章。


如果您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0 (非自开专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0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0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第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0 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0 专用章。


又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0 的0 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0 专用章。因此代开增值税专用0 应由代开企业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0 0 联和抵扣联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0 专用章。


因此,自开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0 均应由开票单位在0 联和抵扣联加盖本单位的0 专用章。


2、开具增值税普通0 ,一律都要加盖0 专用章吗?


增值税普通0 (折叠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两联版和五联版两种。


如果您是自己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0 (折叠票),根据根据《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二十八条,应在开具0 的0 联加盖本单位的0 专用章。


如果您是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0 (当然必须符合代开的情形和范围),由税务机关在0 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0 专用章。


3、增值税普通0 (卷票)需要加盖0 专用章吗?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0 (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规定,增值税普通0 (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


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由于0 联次是单联,应在开具增值税普通0 (卷票)时加盖本单位0 专用章。


4、增值税电子0 是否需要加盖0 专用章?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0 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0 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0 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0 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0 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0 相同。


因此,电子0 是可以由开票方和受票方自行打印的,电子0 上相应位置已有开票系统生成的电子签章(0 专用章),所以不需要另外再加盖0 专用章。


5、机动车销售统一0 也需在0 联和抵扣联加盖0 专用章吗?


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0 。机动车销售统一0 为电脑六联式0 。


根据《 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0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应在0 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0 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0 热点问题


1.0 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么?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中华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0 应当加盖0 专用章。


2.0 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0 专用章,这样可以么?


答:不可以。0 上只需盖0 专用章。


3.0 上盖了0 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0 作废或红冲。


4.0 上的0 专用章盖反了,0 还有效么?


答:有效。


5.0 若未按规定加盖0 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中华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0 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0 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 共和国0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0 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0 联和抵扣联加盖0 专用章。”因此,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0 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0 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0 ,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0 专用章,此时0 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0 怎么盖章?


答:代开的增值税专用0 ,需要收款方加盖0 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0 专用章;代开普通0 ,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0 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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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签: 记账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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