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源于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如取得本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所得,均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其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的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去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其应纳税所得额;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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