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公司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司,则必须转为一般纳税人。那一般纳税人公司,能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呢?
这个问题,很多的老板都会关心。现在,国家税务局已经发出了通告,对这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通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转登记后,可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意味着,原本已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又延续了一年。
一般纳税人怎么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理。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注意事项
1、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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